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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出台《关于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市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试行)》 竞赛结果不作为招生入学依据

发布者: 发布日期:2021-02-01 11:44:14 浏览次数:3060

北京市教委日前出台《关于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市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明确提出竞赛要做到“零收费”,竞赛以及竞赛产生的结果不作为中小学招生入学的依据。

原则上不举办学科竞赛活动

市教委表示,要从严控制、严格管理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市性竞赛活动,原则上不举办面向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科竞赛活动。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市性竞赛活动实行清单管理制度,清单每年动态调整一次。根据《办法》,除经教育部认定的全国性面向中小学生的竞赛活动北京市分赛区活动外,其余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市性竞赛活动必须经过申报认定。同意举办的竞赛活动,有效期限原则上为1年,期间一般举办1次。

市教委认定的竞赛活动,如果没有明确设立分赛区的,各区不得擅自举办分赛区竞赛活动。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各中小学校、各类教育机构不得参与未经认定的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市性竞赛活动各项组织工作。

竞赛活动要做到“零收费”

《办法》明确,竞赛主办方举办竞赛应坚持公益性,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主办方、承办方不得向学生、学校收取成本费、工本费、活动费、报名费、食宿费和其他各种名目的费用,做到“零收费”。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竞赛活动成本。竞赛应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迫、诱导任何学校、学生或家长参加竞赛活动。举办竞赛过程中,不得面向参赛者开展培训,不得推销或变相推销资料、书籍、商品等。竞赛应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学生平等开放,不得设置任何歧视性条件。

竞赛以及竞赛产生的结果不作为中小学招生入学的依据。在竞赛产生的文件、证书、奖章显著位置标注活动已经市教委认定的文件名称、文号以及“不作为中小学招生入学依据”等字样。禁止将各种竞赛成绩、奖励、证书作为基础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加分依据,各类活动获奖结果只能视为荣誉。

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区域内面向中小学生的竞赛活动管理,禁止将各种竞赛成绩、奖励、证书作为基础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加分依据,各类活动获奖结果只能视为荣誉。

今年全市性竞赛活动启动申报

市教委表示,举办方在组织实施竞赛活动中出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违反作出的有关承诺等情况的,市教委将通知举办方及时进行整改并上报整改情况。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将由市教委正式发函主办方,要求立即终止竞赛活动,并要求主办方切实做好善后工作。有关函件及终止竞赛的决定等将及时通过市教委官方渠道向社会公告,并函告有关单位、机构、社会组织的登记机关。

北青报记者昨日还从市教委获悉,2021年面向中小学生全市性竞赛活动申报已正式启动,申报单位需在2月9日前提交申报材料。市教委表示,计划于4月公布经审核后确定的具体竞赛活动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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