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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

发布者: 发布日期:2024-09-23 15:12:34 浏览次数:138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教育部关于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实施意见》(教基二〔2014〕10号)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教计〔2016〕15号)精神,更好发挥学业水平考试在引导教学改革、改进教学管理、服务高校选拔方面的作用,结合我市实际,对《北京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试行)》(京教基二〔2017〕13号)进行修订,重点优化完善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合格性考试的考试方式。

一、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是根据国家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北京市普通高中课程实施意见,由市教委组织实施的考试,考试成绩是学生毕业和升学的重要依据。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按照建设教育强国新要求,深入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不断推进普通高中教育教学改革,加强高中与高校之间的衔接,有利于高校科学选拔人才。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全面考核。促进学生完成国家规定的各门课程的学习,打牢终身发展基础,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坚持自主选择。在考试科目、时间、次数等方面增加学生选择空间,培养学生兴趣与特长。

坚持统筹兼顾。促进高中教育教学改革,有利于高校选拔学生。

二、考试科目与类别

(一)考试科目

普通高中课程方案所设定的科目均列入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范围,考试设置语文、数学、外语、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学、体育与健康、艺术(音乐、美术)、信息技术、通用技术13门科目。

(二)考试类别

分为合格性考试与等级性考试。所有科目均设合格性考试。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学6门科目设等级性考试。

合格性考试内容以普通高中课程标准中的必修课程要求为依据;等级性考试内容以普通高中课程标准中的必修课程和选择性必修课程要求为依据。

三、考试对象与时间

(一)合格性考试

1.考试对象

具有本市户籍或本市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学生、职技类学校在校学生以及社会类考生均可参加合格性考试,普通高中在校学生均须参加合格性考试,不能进行免考。

2.考试时间

体育与健康合格性考试安排在高三第二学期,艺术(音乐、美术)合格性考试安排在高三第一学期末。

其余11门科目合格性考试每学年组织2次,分别安排在每学期末。普通高中在校学生首次参加合格性考试时间为高一第二学期末。学生在完成每门科目必修课程后即可参加合格性考试,做到随教、随考、随清。

当次考试不合格,可参加以后学期同科目合格性考试,全市不单独组织补考。

(二)等级性考试

1.考试对象

等级性考试仅限当年本市统一高考的考生参加。

考生根据报考高校要求和自身特长从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学6门科目等级性考试中自主选择参加3门科目考试。

2.考试时间

等级性考试每学年组织1次,安排在高三年级第二学期。

四、考试组织与方式

(一)考试组织

1.合格性考试

合格性考试实行全市统一管理、分工负责。市教委负责制定相关政策。语文、数学、外语、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学9门科目合格性考试由北京教育考试院负责命题并统一组织实施。

体育与健康、艺术(音乐、美术)、信息技术、通用技术4门科目合格性考试由各区负责组织实施。

2.等级性考试

等级性考试由全市统一组织实施。

(二)考试方式

1.合格性考试

语文考试时间120分钟,满分100分。数学考试时间90分钟,满分100分。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学每门科目考试时间60分钟,满分100分。

外语考试时间90分钟,满分100分。其中笔试60分钟,满分75分,由全市统一组织;听力考试30分钟,满分25分,由各区指导学校采用校考方式组织实施,成绩由各区报北京教育考试院。对于非普通高中在校生考生,由报名所在区在规定时间组织听力考试,成绩由各区汇总后报北京教育考试院。

体育与健康、艺术(音乐、美术)合格性考试依据学生平时表现和综合测评确定成绩;信息技术、通用技术合格性考试依据学生实际操作能力确定成绩。

2.等级性考试

每门科目考试时间90分钟,满分100分。

五、成绩呈现与应用

(一)成绩呈现

1.合格性考试成绩以“合格/不合格”呈现。成绩60分(含)以上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2.等级性考试成绩以等级分呈现,等级分根据原始分划定。

(二)成绩应用

1.合格性考试达到合格水平是普通高中毕业的必要条件和高中同等学力认定的主要依据。参加高考的考生,语文、数学、外语每门科目统一高考成绩达到60分(含)可认定相应科目合格。

普通高中在校学生参加合格性考试13门科目全部达到合格水平后,可颁发《北京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合格证》。职技类和社会类考生参加全市统一组织的9门合格性考试达到合格水平后,可颁发《北京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合格证》,证书上注明“职技类”或“社会类”字样。合格性考试统考9门科目达到合格水平是高中同等学力认定的主要依据。

2.等级性考试和合格性考试所有科目成绩提供给招生高校使用。等级性考试成绩当年有效。

(三)成绩跨省认定

外省转入我市的高中学生可持转出省份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出具的考试成绩证明,到北京教育考试院申请相应科目成绩合格认定。等级性考试成绩不能跨省认定。

六、保障措施与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教委对学业水平考试进行统一管理,负责制定有关政策。北京教育考试院确保命题、考务、评卷等方面的经费投入及人员配置,建立命题人员资格标准和命题专家库,指导各区做好区级组考科目命题工作,切实提高命题的科学化和专业化水平。

(二)严格考试管理

按照国家教育考试的标准和要求,统一设置考点、考场,规范考场布置、实施程序等。统一评卷(考核)程序、标准和方式,确保评分准确。加强安全保密。建立健全诚信机制。严肃考风考纪,建立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考试作弊等违规行为,严格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加强教学管理

各区要加强对学校教育教学指导,加强设施设备、师资配备等方面的条件保障,为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创造必要条件。各学校要落实课程方案,开足开齐各门课程,优化教学组织方式,满足学生选课需求。

加强对学业水平考试结果的研究与分析,做好教学反馈与指导,不断提高教学质量。不得根据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给学生排队,不得仅以考试成绩作为评价学校和教师的依据。

(四)高校提前公布选考科目要求

高等院校可根据办学特色和定位,以及不同学科专业人才培养需要,从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学6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等级性考试科目中,分专业(类)自主提出指定选考科目,并提前向社会公布。考生满足选考科目要求,即符合报考条件。对于没有提出选考科目要求的高等院校,考生在报考该校时无科目限制。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教基二〔2017〕13号)和《北京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合格性考试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京教基二〔2017〕27号)同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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